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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場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01-07 07:05:12 查看人數:23

風電場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第1篇 風電場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提高設備健康水平,改善勞動作業(yè)環(huán)境,夯實安全基礎,為規(guī)范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全面深入地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使安全性評價能科學、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安全性評價在安全管理中發(fā)揮更有效的作用,參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2005〕32號文要求,結合風電場風力發(fā)電設備及生產環(huán)境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性評價工作由風電場場長負責,安全主管牽頭組織,檢修點檢、運行主管提供安全性評價的技術支持,各級人員要按照總體要求和分工,做好自己的分管工作,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做到責任明確,措施落實到位。

第三條 安全性評價工作包括風電場的安全性評價、風電場并網的安全性評價。

第四條 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應客觀真實,重點是查評問題的整改。

第五條 把安全性評價列入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要與安全大檢查、危險點分析、可靠性管理、標準化管理等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風電場(以下簡稱風電場)。

第二章? 評價方式

第七條 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按照電網經營企業(yè)的有關要求進行,由電網經營企業(yè)組織實施的,各發(fā)電企業(yè)應予積極配合。

第八條? 運行機組的安全性評價,由風電場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和安全性評價內容,按照“評價、分析、評估、整改”的過程循環(huán)推進,實行閉環(huán)動態(tài)管理。

第九條? 安全性評價工作分為自查、專家查評、評估、整改、復查等幾個階段進行。

第十條 安全性評價采用自評價和專家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基層組織自評價,上級單位組織專家評價。專家查評是在風電場自查的基礎上,由上級公司組織專家組進行的查評,各種評價要建立安全性評價庫。

第十一條 自查是由風電場按照評價標準組織內部管理和技術人員開展的評價,自我查評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 復查是在自查和專家查評一段時間后組織的查評,企業(yè)自查的復查在當年內完成;專家查評的復查由上級公司組織,原則上由原查評專家組在評價一年后進行。

第十三條 年底匯報次年安全性評價計劃,每季度匯報一次安全性評價工作進展情況。安全性評價工作實施動態(tài)管理,以三年為一個周期,第四年開展新一輪的評價。

第三章? 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十四條 為了加強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成立安全性評價領導小組,由風電場場長任組長,負責運行、維護檢修的專業(yè)負責人參加。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根據上級公司的安排,成立安全性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及查評專業(yè)組,部署安全性評價工作任務;

(二)具體實施風電場的安全性評價工作,組織風電場自查,審定自評價報告;積極配合專家組進行專家查評,組織風電場的有關人員對專家查評結果進行分析,制訂整改計劃;

(三)按照整改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安全性評價查評問題的整改工作;

(四)對安全性評價標準的改進和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負責安全性評價的規(guī)劃、實施、檢查、考核;

第十六條 成立安全性評價辦公室(工作小組)、安全性評價專業(yè)小組,全面策劃、組織、安排安全性評價工作。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安全性評價工作責任制,設立安全性評價負責人和專責人,明確各級人員職責和專業(yè)分工,保證安全性評價工作責任到人。

第四章? 查? 評

第十七條 組織評價前要進行安全評價管理制度的學習和培訓,學習有關標準、依據、查評方法,真正理解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意義、作用、內容和方法,能夠熟練掌握評價過程中的操作要點、程序、評分辦法、評價報告資料格式等,對照查評方法的要求,按專業(yè)分解細化為檢查卡(檢查表格等)。

第十八條 自查:

自評價工作應堅持“自我約束、自我發(fā)現、自我糾正、自我完善、自我發(fā)展”的指導思想。制訂自評價工作計劃書,編制適合企業(yè)生產實際的詳細評價條目,明確分階段評價項目、工作內容、責任人員、時間進度,逐步掌握評價項目、評分標準逐條落實,在領導小組的審核和監(jiān)督下執(zhí)行,保證整個自評價工作有組織按計劃地開展。

(一)嚴格對照標準進行自我查評:通過靜態(tài)查評、動態(tài)查評、逐級查評全面發(fā)現問題,及時將查評出的問題記錄在案,并對問題進行綜合分析。

(二)保留規(guī)范完整的資料:

第2篇 風電場生產現場孔洞溝蓋板井蓋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生產現場作業(yè)環(huán)境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2.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風電場生產現場孔洞、溝蓋板的安全管理。

3.責任劃分

3.1一值負責電纜隧道、電氣設備室內井、坑、孔洞、變電站電纜溝道、孔洞的管理維護。

3.2二值負責全廠溝道的水泥蓋板、室外的井、坑、孔洞的管理維護。

4.管理規(guī)定

4.1生產場所所有孔洞、溝道必須敷以與地面齊平的堅固蓋板。蓋板應承受一定的重量不變形。

4.2嚴禁在生產廠房、工作場所設備檢查孔洞或溝道蓋板上覆蓋膠皮或物品。

4.3在工作中如需將蓋板打開或取下時,必須先設臨時遮欄。

4.4在檢修工作中需將地面溝道蓋板揭開時,應設臨時人行通道,工作完畢立即恢復原狀。

4.5在檢修工作中臨時打開的溝道穿越道路時,必須在穿越道路的兩側設安全圍欄。

4.6臨時打開的孔洞、溝道蓋板夜間無法恢復原狀時,必須安裝現場照明。

5 考核辦法

5.1應辦未辦理申請票進行工作,按未辦理工作票進行處罰。

5.2其它的違章行為按習慣性違章進行考核。

附加說明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本規(guī)定由風電場制定并解釋。

第3篇 風電場質量安全管理

目前,風電場建設紅紅火火,方興未艾。風電場工程建設具有工期短(通常是當年設計、當年施工、當年投產),分項工程多而小(每項工程工期不過3個多月),涉及專業(yè)多(電氣、土建、起重、通訊等),需協調的部門多(電網、各級政府的發(fā)改委、土地局、林業(yè)局、畜牧局、消防局等等),場區(qū)偏遠等特點,給工程施工及管理帶來很大不便。那么在工程管理過程中,質量與安全,誰放在第一位呢?實際上,質量和安全不是一對矛盾的兩個方面,也不是同一范疇的不同層次的概念,不存在“誰第一”的問題。

即使在自己的哲學范疇內,“質量第一”和“安全第一”也是相對的。質量是與數量,具體地說是與產值、產量、進度等比較而言的,也就是說,質量和數量這對矛盾中,質量占著第一的地位。安全和生產是一對矛盾,也就是說,與生產相比較,應當把安全放在第一的地位。

質量與安全是有密切關系的。彩虹橋事故,不就是典型的產品(材料)質量問題和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fā)的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嗎?某施工單位在既有線路改造施工中,因架設的接觸網導線未達到標準高度,導致導線掛車影響行車問題,不正是因為作業(yè)人員工作質量問題而引發(fā)的行車安全事故?凡此種種,均是因為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工作質量問題,導致安全事故的一再發(fā)生。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工作質量是安全的最基本的、最起碼的、最重要的要求。這個問題不解決,安全問題就得不到根本的解決。

在不安全的條件下,操作者心情緊張,心理壓力加重,必然影響其操作的規(guī)范性,也就必然危及產品質量。正因如此,iso9000標準才將基礎設施和工作環(huán)境作為重要的質量管理體系要素。其目的為了管理規(guī)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為保證質量、安全提供人性化的工作環(huán)境。

在一些項目管理中,存在為了趕進度,為了節(jié)約成本,而違規(guī)生產和違章操作的現象,在趕進度的時候,忽視對材料、設備的檢驗、忽視施工工藝,交叉施工不注重接口、節(jié)點施工的協調和把關,相互搶點,野蠻施工,以保交工為目的,嚴重忽視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工作質量管理的基本環(huán)節(jié),抱著“以后整改”的心態(tài),這也是造成各類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質量工作和安全工作的關系,還表現在具有如下許多共同點上。

1、都具有全員性的特點。全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就是全員參與,也就是上至總經理,下至普通員工,人人關心施工質量,人人做好本職工作。所謂安全,首先是人的安全,每個員工都存在安全的不定因素;公司要求所有員工都遵守規(guī)章制度,特別是安全規(guī)則,才可能避免安全事故發(fā)生。

2、都需要領導重視、領導帶頭。iso9000∶2000標準規(guī)定的質量管理的八項基本原則,第二項就是“領導的作用”,如果各級領導不重視安全工作,就是極大的安全隱患。各級領導不下決心,安全隱患就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安全事故就可能隨時發(fā)生。

3、對公司都具有生死興衰的作用。在這一點上,我想大家應該有所了解。從媒體上了解到,一些施工企業(yè)過去幾年里,因連連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導致投標停牌,區(qū)域投標限制,給企業(yè)的發(fā)展帶來了致命的打擊,可以說,這些企業(yè)在短期內是很難翻身的。

4、都必須從技術和管理兩方面下工夫。如果技術和管理不到到位,就存在相應的質量和管理問題。就像一臺年久失修的車輛,既不能保證車輛本身質量要求了,也不能保證行車的工作質量,更不能保證駕車、乘車人員的人身安全。

5、強調按規(guī)章制度辦事。違反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不僅可能引發(fā)質量問題,而且可能引發(fā)安全事故。因此,質量工作和安全工作都必須進行“法制”,每個員工做的每件事情,都必須嚴格按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辦事,遵守工藝紀律。

6、都面臨著事故的處理問題。不管是質量還是安全,一旦出了問題,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誰也不希望有事故發(fā)生,特別是不希望重復發(fā)生。不管質量事故還是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都可能觸犯刑律,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7、質量工作和安全工作都涉及對人的管理,都需要做好人的思想工作,都需要研究人的生理和心理;兩者都反對單獨追求生產進度,都有一定的獨立性,都有一定的否定權等。

質量工作和安全工作關系密切,二者完全可以相互借鑒,聯合開展工作,尤其應對某些雙方都要管的工作進行統(tǒng)一部署和安排。例如生產現場的整潔文明生產,從質量管理角度看,環(huán)境是影響產品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要搞好;從安全角度看,亂堆和亂放、污染嚴重,正是事故隱患之一,因此也要整頓。在生產現場往往會出現以犧牲質量和安全為代價的現象,比如單純強調施工進度和節(jié)約成本,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

工程技術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要互相學習,互相支持。如環(huán)保管理的5s理論(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yǎng))和質量改進所采取的一些統(tǒng)計技術等,安全工作也可以采納。在安全管理中采用安全現場監(jiān)督管理、安全檢查服務、專兼職安全員制度、安全標準工地建設、安全一票否決等等,質量管理工作也可借鑒。在進行質量整頓時,安全監(jiān)督人員可以參與進來,反之亦然。當然,這就要求質量管理人員要掌握安全監(jiān)督必要的知識和技能,安全監(jiān)督人員也應有必要的質量管理能力。

質量管理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所以需要一個體系。安全管理也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完全可以參照建立和保持質量管理體系的方法建立、實施和保持安全管理體系,企業(yè)建立的健康、安全與環(huán)境(hse)管理體系,就是運用了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如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員工有拒絕生產的權力、還應有監(jiān)督他人特別是領導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權力。特別是發(fā)現重大安全隱患時,安全監(jiān)督員應有權暫停生產,并對一些嚴重影響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過程應進行記錄,保證生產嚴格按照hse管理體系要求實施各項安全管理工作。項目管理者聯盟文章,深入探討。

建立并存的質量、安全長效管理機制。從企業(yè)運行機制上看,財務有總會計師,層層有健全財務管理部門,有專職會計;工程管理有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層層有工程技術部(有的是工程部、技術部單獨設立),同樣有專職(高、中、初級)技術干部,物資、計劃統(tǒng)計也是層層機構健全,專職長效的專職人員崗位一應俱全??墒前踩??情況就不一樣了,試問現在有幾個單位層層設立了長效的安全工程師和專職安全員?恐怕是兼職的多,更沒有高、中、初級安全管理師的編制及叫法。因此,我認為,既然全國上下都在重視安全,也應該層層建立專門的、長效的安全管理機構,選拔懂技術、會管理、安全意識高、責任心強、思想品德優(yōu)的人才,組建專門的安全管理隊伍,就像財務會計、計劃統(tǒng)計、工程技術人員一樣,有專門的崗位,有工作名份,使之成為專門的、長效的安全管理機構,將安全管理當成一種專業(yè),作為企業(yè)的一種文化的高度來重視,實現安全管理可持續(xù)發(fā)展,為企業(yè)發(fā)展奠定堅實的安全管理基礎。

第4篇 風電場工程建設安全管理

一、 資質審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嚴把施工隊伍關;現階段風電項目施工隊伍能力參差不齊,如何能選好用好施工隊伍尤為重要。對投標單位的資質、業(yè)績、資金情況全部掌握,談判及合同簽署時在安全措施費及安全保證金上要完全達到要求,對于合同內沒有簽署項在澄清文件中要求中標單位完全無條件服從我方在工程的安全方面的各項要求。監(jiān)理公司、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外包單位分包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以評定表的形式對分包施工隊伍進行評定,分級把好分包施工隊伍資質、人員資格的審查關,選用資質審查合格的分包施工隊伍。審查合格的授權委托書原件以及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安全證書、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加蓋法人紅章由監(jiān)理公司、項目單位負責備案保存。

二、 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1、 開工前嚴格審查

(1)開工前到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報審,及時交納農民工安全風險抵押金,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確定本工程安全委會員組織機構與職責并以文件形式下發(fā)各參建單位,召開本月度安全委員會,為進一明確安全職責,會上與各參建單位簽署《安全目標績效考核責任書》,成立本工程安全監(jiān)督檢查室,對各單位的開工申請進行嚴格審批,審批需要項目部、監(jiān)理單位聯合匯簽,對于沒有達到開工條件的禁止開工。

(3)完善基建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對待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除認真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華能集團公司等相關規(guī)章制度的要求外,還要完善外包工程管理制度,確保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標準化。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應制定《外包項目負責制管理考核辦法》、《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規(guī)定》、《外包工程月度考核制度》、《外包工程安全員掛牌輪崗值日制度》、《外包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考核細則》等制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要明確規(guī)定責任部門、資質審查、合同管理、安全協議、安全保證金、設備管理、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現場監(jiān)護監(jiān)督、重大施工方案審核、檢查考核等內容,將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納入相關部門的安全績效考核,真正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

(4)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監(jiān)督管理體系,建設單位、監(jiān)理公司和外包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監(jiān)督管理體系,根據工程進展變化及時調整安全監(jiān)督管理體系的結構,充分發(fā)揮體系作用,加強安全監(jiān)督檢查。要求做到機構健全,人員到位,分工清晰、責任明確。要進一步明確各建設單位和監(jiān)理、外包單位一把手是第一安全責任人,要把現場安全管理作為項目建設的重中之重來抓。要求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嚴、細、實”,每項安全工作層層分解、逐項到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人監(jiān)督”,實現閉環(huán)管理,杜絕“以包代管”。

2、 施工時加強排查

(1)加強動態(tài)檢查,實行現場檢查登記制度。

(2)明確主管部門及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監(jiān)督職責,安全管理關口前移,深入班組現場,安全監(jiān)督考核到位。

(3)外包工程及其臨時工安全管理,必須全員參與,人人有責。在明確項目主管部門及項目負責人應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施工安全問題負責的同時,施工現場還實行安全監(jiān)督員掛牌值日制度,值日者佩載“安全監(jiān)督員”標志牌,深入施工現場,了解、檢查、監(jiān)督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及時糾正不安全現象,制止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不良行為。在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的違章行為,除扣除外包工程隊相應的安全施工保證金外,對項目的現場監(jiān)護人、項目負責人連帶考核,做到全員參與、全員監(jiān)督,從而在制度上和管理上做到可控在控,確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4)安全工作要搞好過程跟蹤落實,不能流于形式,積極開展現場隱患排查和危險點分析及預控工作,狠抓現場行為性違章和裝置性違章,建立嚴格的獎懲和通報機制。

(5)充分發(fā)揮監(jiān)理單位的職能,協調組織外包工程開展危險因素分析和預控工作,對使用大型機械、涉及面廣、工程量大的工程和項目,要制定完備的安全技術方案,對存在高處墜落、坍塌、物體打擊、車輛傷害、起重傷害、火災等危險、有害因素的作業(yè),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要建立外包工程日檢查、周分析、月總結制度,在月度安全例會上,外包工程的主管部門要專題總結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及下一步管控的重點,大力推行外包工程標準化管理,切實提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要明確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jiān)督體系在反違章工作中的職責,組織外包單位深入開展反違章工作,對發(fā)現的違章要深入分析發(fā)生的原因,對安全管理體系和監(jiān)督體系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違章,要對相關人員嚴格考核,做到“發(fā)現一起、分析一起、糾正一起、考核一起、通報一起”,督促外包單位能夠及時地舉一反三,吸取教訓,進行整改。對外包單位人員行為性違章和裝置性違章,不僅要按合同約定對外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進行處罰,同時要對甲方責任部門和個人進行處罰和通報。設立反違章專項獎,獎勵“反違章”工作開展較好的外包單位,建立起真正的獎優(yōu)罰劣機制。

第5篇 風電場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風電場區(qū)域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及其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及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等。

第四條 風電場應當加強本行政區(qū)域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體系;

(二)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

(三)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領導和指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

(四)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

(五)、組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的轉產、停產、關閉及搬遷工作。

(六)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風電場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jiān)督管理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對風電場各有關部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已做劃分的從其規(guī)定;尚未劃分的,由省級各有關部門按照權責統(tǒng)一、便于監(jiān)管的原則自行劃分。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

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從業(yè)人員應當熟悉有關去年全生產的規(guī)章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應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危險化學品安全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鼓勵、支持全社會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應當按規(guī)定分別向省、設區(qū)的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文件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省、設區(qū)的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同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頒發(fā)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風電場對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作出批準的決定權,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使。

申請人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批準書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或者經營范圍變更手續(xù)。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審核。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向環(huán)保部門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環(huán)保部門對其環(huán)保設施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危害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其職業(yè)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由衛(wèi)生部門依法審核。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yè)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其職業(yè)病防護設施應當由衛(wèi)生部門依法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建設項目竣工試運行期滿后,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其安全設施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對其設計、施工工程的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計前及竣工后,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評價機構對其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經安全驗收合格后,應當依法向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向省質監(jiān)部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必須取得質監(jiān)部門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

使用氣瓶充裝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質監(jiān)部門頒發(fā)的氣瓶充裝登記證,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將儲存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及相關記錄必須符合《條例》的規(guī)定和有關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可能產生職業(yè)中毒危害的單位,其作業(yè)場所的安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取得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fā)的職業(yè)衛(wèi)生安全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周邊,規(guī)劃和建設工業(yè)設施、公共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標》

因企業(yè)改、擴建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和區(qū)域的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或者關閉的,報當地.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有關費用由企業(yè)承擔。

因城市發(fā)展或者有關部門。規(guī)劃不合理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與有關場所和區(qū)域的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匯報當地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清理整頓或者轉產、搬遷,相關費用視具體情況由當地政府、企業(yè)和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建設工業(yè)設施、公共設施、居住區(qū)等人口密集場所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按規(guī)定分別向省、設區(qū)的,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或者經營范圍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

取得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可以經營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含運輸工具用液化或者壓縮氣體、醇醚類燃料)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只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經營企業(yè)必須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從事成品油批發(fā)、倉儲、零售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分別提供商務部門頒發(fā)的成品油批發(fā)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從事屬于危險化學品農藥(含殺鼠劑)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從業(yè)資格要求。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廠外設立銷售點的,仍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禁止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生產、科研、醫(y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含殺鼠劑)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yè)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設區(qū)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fā)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取得設區(qū)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fā)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從事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交通部門相應的運輸資質。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的單位,憑交通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fā)的運輸資質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承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fā)放許可證后配發(fā)的車輛營運證,并隨車攜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明顯標識。

第三十二條 承擔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和寸甲運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經市級以上交通部門考核,取得從業(y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在裝載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檢驗運輸車船的資質證件以及車船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進行裝載。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與裝載危險化學品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將危險性告知承運人。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還應當核實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

第三十五條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五章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

第三十六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環(huán)保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單位轉產、停產、停業(yè)或者破產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進行安全處置,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qū)的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環(huán)保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設區(qū)的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風電場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儲存上交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并須明確專人負責保管,嚴防丟失。

第四十條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能依法自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可以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huán)保部門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無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費用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一條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規(guī)劃和建設廢棄危險化學品的集中處置設施。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應當將其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設區(qū)的市、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應當成立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與當地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助救援協議。企業(yè)應急救援隊伍為外單位提供救援服務的,-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承擔。

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公安、環(huán)保、質監(jiān)部門。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應急救援的指揮和領導工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環(huán)保、公安、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經費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實行??顚S?。

第四十七條 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和有關規(guī)定,分別由省、設區(qū)的市、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公安、監(jiān)察二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分別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質監(jiān)部門、交通部公安部門依據《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許可證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其超范圍經營部分按照無證經營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huán)保部門依據《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衛(wèi)生部門依據《職業(yè)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非法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處以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以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檢驗運輸車船資質證件以及車船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裝載發(fā)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未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裝載發(fā)運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向承運人提供與裝載危險化學品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或者未將危險性告知承運人的;

(四)未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的。

第五十七條 對危險化學品安全依法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危險化學品的具體種類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劇毒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第五十九條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zhèn)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作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監(jiān)控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類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風電場實驗儀器、安全工器具、工具管理和配置

摘要:本文結合風電場現場實際情況及運行工作經驗,討論了風電場試驗儀器及工器具配置與管理。

主題詞:風電場試驗儀器安全工器具配置管理

根據風電場實際運行工作經驗以及風電場現場實際情況,現就風電場試驗儀器、安全工器具、工具管理和配置等相關問題做一下交流。

一、風電場試驗儀器配置與管理

由于風電場無試驗資格,且自己的試驗結果在安全評價和電網公司不被認可,建議預防性試驗等試驗有電力公司試驗部門完成,而不需要配備太多試驗儀器。只用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一些常用試驗儀器,參照《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guī)程》可知設備的絕緣電阻的測試是電氣設備絕緣測試中應用最廣泛,試驗最方便的項目。絕緣電阻值的大小,能有效地反映絕緣的整體受潮、污穢以及嚴重過熱老化等缺陷。絕緣電阻的測試最常用的儀表是絕緣電阻測試儀(兆歐表)。因此電場已配置500v、1000v、2500v電壓等級的兆歐表各兩只或者更多。同時根據現場實際運行和檢修需要風電場還應配置數字萬用變、鉗形電流表、相序表若干。應設置專人保管以便更好地做好儀器保養(yǎng)工作。

二、安全工器具配置與管理

在電力生產中,工作人員經常使用各種安全電氣工具,這些工具不僅對完成工作任務起一定的作用,而且對保護人身安全起重要作用,是安全生產的必要保證。因此配置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對于一個電力生產企業(yè)至關重要。

安全工器具分為絕緣安全工器具、一般防護安全工器具、安全圍欄(網)和標示牌三大類。

1、絕緣安全工器具分為基本和輔助兩種絕緣安全工器具。

基本絕緣安全工器具是指能直接操作帶電設備、接觸或可能接觸帶電體的工器具,如電容型驗電器、絕緣桿、絕緣隔板、絕緣罩、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個人保安接地線、核相器等。

輔助絕緣安全工器具是指絕緣強度不是承受設備或線路的工作電壓,只是用于加強基本絕緣安全工器具的保安作用,用以防止接觸電壓、跨步電壓、泄漏電流電弧對操作人員的傷害,不能用輔助絕緣安全工器具直接接觸高壓設備帶電部分。屬于這一類的安全工器具有:絕緣手套、絕緣靴(鞋)、絕緣膠墊等。

2、一般防護安全工器具(一般防護用具)是指防護工作人員發(fā)生事故的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安全繩、腳扣、防靜電服(靜電感應防護服)、防電弧服、導電鞋(防靜電鞋)、安全自鎖器、速差自控器、防護眼鏡、過濾式防毒面具、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sf6氣體檢漏儀、氧量測試儀、耐酸手套、耐酸服及耐酸靴等。

3、安全標示牌包括各種安全警告牌、設備標示牌等。

公司可以參照下表及《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guī)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國家電網公司安全設施標準》制定出我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辦法,以便項目公司參照執(zhí)行,同時也有利于公司統(tǒng)一化管理。

風電場安全工器具配置參考表(根據風電場變電站電壓等級進行劃分):

工具名稱

(單位)

220kv變電站110kv變電站66kv變電站
220

kv

110

kv

35

kv

110

kv

35

kv

10

kv

66

kv

10

kv

1絕緣手套(雙)332
2絕緣靴(雙)332
3絕緣操作桿(套)222222
4絕緣夾鉗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配置
5驗電器(只)222222
6接地線(組)68686644
7工具柜(個)根據現場安全工器具及現場環(huán)境選擇工器具柜數量和類型
8安全帶(付)可根據現場實際人數配置
9全身式安全帶(件)
10安全鎖扣
11安全帽(頂)
12安全繩(根)
13絕緣梯(架)4(人字、平梯各二)3(人字一、平

梯二)

2(人字、

平梯各一)

14絕緣凳222
15防毒面具(套)432
16腳扣(付)根據現場實際桿型進行配置
17sf6氣體檢漏儀(套)1(gis站和室內有sf6開關站)1(gis站和室內有sf6開關站)1(gis站和室內有sf6開關站)
18接地線架(套)根據接地線組數進行配置
19標示牌(禁止合閘,有人工作?。▔K)151510
20標示牌(禁止分閘?。▔K)151510
21標示牌(禁止攀登,高壓危險?。▔K)151510
22標示牌(止步,高壓危險!)(塊)101010
23標示牌(在此工作?。▔K)151510
23標示牌(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K)151510
24紅布幔(塊)8(2.4x0.8m)6(2.4x0.8m)4(2.4x0.8m)
備注:上表數量可以根據風電場容量及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另外為了更合理的進行安全工器具管理和使用,建議制定更加規(guī)范的安全工器具臺賬。

三、工具配置與管理

在目前風機生產廠家配置工具較為齊全,建議采用風機廠家配置的工具列表,現就金風科技風機配備維護工具為例說明現場所需工具。

第7篇 風電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1 職責

1.1設立以總經理為主任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保衛(wèi)部門,負責領導企業(yè)的消防管理工作。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研究、審批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協調、布置、檢查、考核各部門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宣傳教育,確保企業(yè)消防安全符合法規(guī)。

1.2保衛(wèi)部門在防火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責任人(總經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副總)的領導下,負責實施企業(y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認真履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考核的職能,接受上級業(yè)務部門和地方公安消防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對各部門消防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負責制訂企業(yè)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并督促實施,負責消防器材的配置、檢查、更新、維護,負責動火監(jiān)護、業(yè)務培訓及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統(tǒng)計和防火檔案等管理工作;組織好火災現場的撲救及制定重點防火部位滅火預案和滅火演練等工作。

1.3安全監(jiān)察部門協助保衛(wèi)部門做好企業(yè)電力生產設備的防火工作。對構成電力生產設備的火災事故,保衛(wèi)部門和安全監(jiān)察部門應共同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統(tǒng)計、上報。

1.4各部門、班組應設專(兼)職防火責任人,組織職工實施消防工作計劃,定期進行防火檢查、隱患整改、措施落實,開展防火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訓工作,制定本部門重點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火災報警、組織撲救及消防器材保管等工作,確保生產、職工人身安全。

1.5企業(yè)應成立義務消防隊,負責消防工作。

2 管理內容與要求

消防工作貫徹執(zhí)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由主管領導的逐級防火責任制和職工生產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人抓、處處有人管。

2.1禁火區(qū)域管理

2.1.1發(fā)電廠房、油區(qū)、危險品庫、油漆間、木工間、電纜夾層、電纜隧道內、液化氣庫等列為禁火區(qū)。

2.1.2禁火區(qū)域內禁止一切煙火,禁止帶入火種,禁止使用電爐和吸煙。

2.1.3在禁火區(qū)域內未經辦理批準動火工作票手續(xù),嚴禁啟用任何明火作業(yè)。

2.1.4禁火區(qū)域應設立明顯的禁火界限和標志,禁止無觀人員進入禁火區(qū)內。

2.1.5禁火區(qū)域內的工作人員應加強工作責任心,提高防火安全意識,嚴防突發(fā)事故的發(fā)生。

2.1.6禁火區(qū)域內應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施,禁火區(qū)域內的工作人員應加強對消防器材、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使其始終處于完好備用狀態(tài)。

2.1.7到禁火區(qū)域內工作的外單位人員、外包工、臨時工、實習培訓生,應由接洽部門負責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自覺遵守本規(guī)定。

2.2重點部位防火管理

2.2.1防火重點部位一般指油罐區(qū)、控制室、調度室、通信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發(fā)電廠房、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加油站、液化氣站)以及各單位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2.2.2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滅火預案,做到定崗、定人、定任務,切實落實各項消防措施。

2.2.3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按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有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懸掛“防火重點部位”標示牌。

2.2.4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執(zhí)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檢查形式、項目、周期和檢查人。檢查結果應有記錄,對查出的火災隱患應逐項登記,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2.2.5需在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動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2.3動火安全管理

2.3.1動火管理級別的劃定:按動火工作地點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動火工作和二級動火工作。一、二級動火工作必須嚴格執(zhí)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2.3.1.1一級動火范圍:油區(qū)和油庫圍墻內;電纜溝道內、隧道內、電纜夾層、危險品倉庫及汽車加油站、液化氣站內。調度室、控制室、通信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變壓器等注油設備、蓄電池室等其他需要納入一級動火管理的部位。

2.3.1.2二級動火范圍: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動火地點有可能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附近;其他需要納入二級動火管理的部位。

2.3.2動火審批制度

2.3.2.1動火工作票的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應由熟悉現場設備情況,并具有消防知識的人擔任。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名單分別由單位總工程師和部門負責人批準確認,并報安全監(jiān)察部門、保衛(wèi)部門備案。

2.3.2.2動火工作票,應按規(guī)定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并一式三份,。

2.3.2.3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的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票。 動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實施方案、明確崗位責任、定好作業(yè)時間。經安全監(jiān)察部門負責人、保衛(wèi)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經負責生產的單位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實施。對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項目,必要時應報地方公安消防機構。

2.3.2.4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的班組長或技術員填寫,最后經動火部門負責人、安全監(jiān)察部門、保衛(wèi)部門審批后,由單位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

2.3.3動火現場的安全管理

2.3.3.1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作業(yè)前,各級審批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檢查監(jiān)護下作必要的試驗,確保無問題時方可動火作業(yè)。

2.3.3.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安全員應一同參加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xù),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備, 消防人員和安監(jiān)人員應到現場監(jiān)護。二級動火時,由動火部門安全員或義務消防員執(zhí)行動火監(jiān)護。

2.3.3.3在一、二級動火工作前,現場應根據需要臨時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

2.3.3.4凡是在一級動火范圍內的工作,應盡可能避免或縮短動火時間,能夠移至安全地帶動火的應盡量移開。

2.3.3.5動火前應檢測動火范圍內的可燃氣體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動火中應每隔一定時間重新檢測可燃氣體含量,發(fā)現超過規(guī)定的含量標準時應停止動火工作。

2.3.3.6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嚴禁動火:動火工作票的審批手續(xù)和安全措施不全,運行許可手續(xù)未辦,沒有消防監(jiān)護人;風力在五級以上的露天高空作業(yè);壓力容器、管道未泄壓前;裝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凈前;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出確切原因和消險前。

2.3.3.7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動火的,應由施工單位人員會同本單位負責該工程的人員,按動火等級及審批權限辦理動火工作票。

2.3.4油區(qū)動火安全措施

2.3.4.1油區(qū)內動火應考慮當時的風力、風向,風力超過5級禁止露天焊接或氣割,但風力在5級以下3級以上進行露天焊接或氣割時,必須搭設風屏以防火星飛濺引起火災。

2.3.4.2動火部分應與相連接系統(tǒng)隔離斷開加堵板,并掛警告標志。

2.3.4.3動火部分所有連接處拆開通大氣,必要時加強通風。

2.3.4.4動火部分應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將剩余積油和油氣體沖洗干凈,并經儀器檢測符合動火條件。

2.3.4.5動火地面附近,應清洗干凈,無積油、無雜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圍無可燃氣體。

2.3.4.6電焊接地線應接在動火的設備或動火管道上,并且距動火地點的距離不得大于1米。電焊線接頭應用膠布包好,防止產生火花。

2.3.4.7根據動火現場的實際情況,準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2.3.4.8視情況決定采取補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2.3.4.9直接與油庫相通的各種管道系統(tǒng),如無可靠的隔絕點,嚴禁動火作業(yè)。

2.4危險化學品防火、防爆管理

2.4.1儲存、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相關部門的許可證,并向保衛(wèi)部門備案。

2.4.2儲存、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建立相關的倉庫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檢查制度等。

2.4.3凡屬易爆、劇毒的危險物品,必須做到“雙人保管、 雙人領用、雙人把鎖、雙本賬、雙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立即返庫,使用部門禁止存放保管。

2.4.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電氣安裝必須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須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置規(guī)范》、《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的要求,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危險品倉庫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2.4.5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從業(yè)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專業(yè)培訓,取得相關證件。

2.4.6危險品保管員應根據危險品的性能、特點進行分類、分層存放,對性能互為抵觸的物品要分開貯藏,并有明顯標志,不可混放,防止錯發(fā)。開啟危險品包裝容器的工具,要防止引起火花造成意外事故。領用橡膠水、酒精等易燃品,不得使用玻璃瓶、塑料桶壺,以防破碎引起火災。

2.4.7化學藥品貯藏室應有良好的通風及防火措施。易起分解、變質及易爆物品, 應經常檢查測溫,防潮濕、防自燃自爆。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地方,不準進行試驗、打包、焊接,以防引起火災。

2.4.8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領用、使用、存放規(guī)定,對確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向保衛(wèi)、安監(jiān)、生技部門申請,經審定認可后方能存放。

2.4.8生產、存儲、運輸、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負責人必須落實各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

2.4.9在裝卸危險物品時應輕裝輕卸。對氧氣瓶、乙炔氣瓶等不可沖撞、爆曬、接近熱源、混裝、摩擦,防止引起爆炸和火災。

2.4.10嚴禁電瓶車進入庫區(qū),機動車輛進入庫區(qū)必須戴好防火罩。倉庫保管人員必須提高警惕, 下班時應仔細檢查,關好門窗,切斷電源。節(jié)假日、夜間要有專人值班巡回檢查。

2.5油區(qū)(庫)防火管理

2.5.1油區(qū)(庫)內嚴禁煙火,并掛有“嚴禁煙火”的警告牌。

2.5.2工作人員進入油區(qū)(庫)工作,一律交出火種,嚴禁明火作業(yè)。油區(qū)(庫)內嚴禁使用電爐,不準穿帶鐵掌的鞋子、不準吸煙。

2.5.3油區(qū)(庫)內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的改裝、維修必須停電后進行。

2.5.4油區(qū)(庫)內應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設立泡沫發(fā)生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油區(qū)(庫)工作人員應經常檢查消防設施的完好情況,消防車通道應暢通。

2.5.5油區(qū)(庫)應有避雷裝置和接地裝置,要嚴格控制燃油的加熱溫度。

2.5.6嚴禁電瓶車進入油區(qū)(庫),機動車進入油區(qū)(庫)時排氣管應安裝防火罩。

2.5.7油區(qū)(庫)現場工作,應使用不爆火花的工具。油區(qū)(庫)應保持清潔,不準堆放易燃品和雜物,地面應無積油污。

2.5.8油區(qū)(庫)設備檢修應盡量避免動火,確需動火作業(yè)時必須填寫一級動火工作票,提出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2.5.9油區(qū)(庫)重地,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凡外來學習、參觀人員,需經安監(jiān)部門、保衛(wèi)部門批準,并由接洽部門派員陪同,辦好登記手續(xù),交待清楚防火守則并交出火種,方可進入。

2.5.10油區(qū)(庫)工作人員應掌握一般的滅火知識、撲救方法,學會報火警,熟悉油區(qū)(庫)滅火預案。 一旦發(fā)生火警,立即打廠內火警電話報警,并按滅火預案迅速啟動泡沫滅火系統(tǒng),與消防人員一起奮力撲救。

2.6液化氣站防火管理

2.6.1液化氣站屬危險品重地,站內嚴禁火種,站內不得吸煙,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圍墻外圍三十米范圍內禁止明火。

2.6.2站內工作人員不得穿帶鐵掌的鞋入內,不得攜帶火種、穿晴綸衣服,防止產生火花。

站內工作人員應防止金屬之間、金屬與水泥地之間發(fā)生碰撞引起火花。庫房內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

2.6.3站內應保證各項設備齊全,消防器材應經常維護檢查,確保處于完好狀態(tài)。

2.6.4站內應保持道路暢通,庫房內應保持空氣流通、通風線路暢通。

2.6.5運輸液化氣的車輛必須裝有防火罩。其他車輛禁止駛入站內。

2.6.6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站內,用戶一律在院子圍墻門外發(fā)放間領換煤氣瓶。

2.7工作場所防火安全管理

2.7.1全廠的防火重點部位應設掛明顯標志。

2.7.2工作場所內不準亂拉亂接電燈、臨時線路。電氣設備應安裝規(guī)定的保險絲,不準超負荷;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

2.7.3生產現場不準堆放雜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2.7.4認真解決易燃易爆物質泄漏問題, 特別是解決漏油現象,一時不能解決的,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工作場所內油紗頭、 油抹布,不準亂丟亂放,應存放在加蓋的鐵皮箱(桶)內。使用過的廢汽油、煤油等應及時處理,不準存放,不準倒入陰溝。

2.7.5所有穿越墻壁、樓板、盤、臺、屏、箱的電纜孔、洞、豎井等應采用防火堵料嚴密封堵。 電纜間、電纜隧道內應有防火墻分隔。電纜溝、控制設備電子間應裝置煙火報警裝置。大型變壓器應有事故油池和水噴淋滅火裝置。

2.7.6當帶電的電氣設備發(fā)生火災時,電氣值班人員應立即切斷燃燒部分的電源, 組織人員進行搶救。當專職消防人員到現場時,電氣值班人員應立即主動聯系,介紹電氣設備帶電狀況和火災情況。

2.7.7嚴格控制工業(yè)汽油的領用,原則上隨領隨用,少領少用,且必須存放在金屬密閉桶、罐內,班組和生產現場不準存放超過2公斤的汽油。

2.7.8檢修現場使用汽油、橡膠水、酒精等易燃物品時,工作場地應設圍欄,并掛“嚴禁煙火”警告牌,并設有專人監(jiān)督、檢查。

2.7.9所有的滅火器應定點存放,手提式滅火器和消防水帶應存放在消防器材箱內,滅火器材不準隨便挪用。

2.7.10道路整修施工影響消防車通行時,事前必須征得保衛(wèi)部門同意并在限期內恢復,不得無故拖延。

2.7.11工作場所及職工要做到保持所在部門周圍的交通道路暢通,防止發(fā)生火警時,阻塞交通,影響滅火撲救工作。

2.8消防設施、器材維護與管理

2.8.1消防設施、器材包括:各類滅火器材、火災探測報警系統(tǒng)、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氣體滅火系統(tǒng)、消火栓系統(tǒng)、應急疏散指示裝置、防火卷簾門、防火門、空(氧)氣呼吸器、緊急逃生緩降器以及為撲救火災所配置的設備、器材等。

2.8.2消防設施、器材的設(配)置應符合國家、電力行業(yè)的規(guī)范、規(guī)程。

2.8.3消防設施、器材的選購應根據行業(yè)的特點,選擇技術先進的優(yōu)質產品,且生產許可證、檢驗、檢測報告和合格證齊全。

2.8.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雜物影響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和使用。

消防設施、器材一經使用,應及時恢復和補充。

2.8.5生產現場消防設施管理

2.8.5.1保衛(wèi)部門是消防器材與設施的使用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和規(guī)定調整、調配滅火器材。負責做好消防器材的巡回檢查、補充、更換工作以及消防車、泡沫發(fā)生站的定期試驗檢查。

2.8.5.2現場的消防器材由所屬部門負責保管和維護,因保管不認真發(fā)生消防器材丟失的,由所屬部門承擔責任。

2.8.5.3消防器材應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防高溫、防日曬、防雨淋、防震動的地方,并經常檢查,保持處于完好備用狀態(tài)。對使用過的和失效的滅火器材, 以及消防箱、水帶、水槍的配置,由保衛(wèi)部門負責更換配置。推車式大型滅火器的吊裝由相關部門協助進行,并提供吊裝搬運設施。正常使用后和發(fā)現有缺陷時,應主動與保衛(wèi)部門消防隊聯系進行補充修理。

2.8.5.4配置于生產現場的各類滅火器只限于發(fā)生火情和動火檢修時使用,嚴禁非火警擅自動用滅火器和消防栓 (消防水);救火和動火結束后,未曾使用過的各類滅火器應由動用人及時歸位放置; 已使用過的空滅火器應相對集中,由動用人在當班期間內通知保衛(wèi)部門補充更換。

2.8.5.5因生產性特殊情況需動用消防器材、設施的,應事先征得保衛(wèi)部門同意,并辦理批準手續(xù),緊急情況應事后及時補辦批準手續(xù)。

2.8.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維護與管理。

2.8.6.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應由經過培訓,且熟悉和掌握系統(tǒng)性能的人員進行維護。

2.8.6.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必須保持連續(xù)正常運行,禁止擅自關閉。

2.8.6.3值班(管理)人員每日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巡查一次,確保各種按鈕、選擇開關、指示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并做好記錄。

2.8.6.4維護人員每月對火災報警控制器自檢一次,同時抽檢10%的探測器和報警按鈕,并做好檢查記錄。

2.8.6.5火災報警控制器與水滅火系統(tǒng)、氣體滅火系統(tǒng)聯動的,在檢查時應嚴格執(zhí)行系統(tǒng)操作規(guī)程。

2.8.6.6探測器應定期清洗,清洗工作應由設備生產單位或有專業(yè)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2.8.7水滅火系統(tǒng)的維護與管理。

2.8.7.1水滅火系統(tǒng)包括自動噴淋系統(tǒng)、水噴霧系統(tǒng)和消火栓系統(tǒng)。

2.8.7.2消防水系統(tǒng)應做到完好、 可靠、備用。消防水系統(tǒng)及附屬設備不允許隨意更改異動,確因生產、生活需要更改異動消防水系統(tǒng)及設備時,動用單位應出具書面報告,經保衛(wèi)部門、安監(jiān)部門審批,報分管廠長(總工)批準。

2.8.7.3水滅火系統(tǒng)必須由經過培訓、熟悉和掌握系統(tǒng)性能具有一定專業(yè)技術的人員維護,禁止無關人員觸動。

2.8.7.4除檢修和維護保養(yǎng)期間,水滅火系統(tǒng)必須保持連續(xù)正常運行,禁止擅自停用。

2.8.7.5值班人員每日對水滅火系統(tǒng)的選擇開關、運行指示燈、穩(wěn)壓系統(tǒng)、表計讀數、蓄水池水位計和設備外觀進行一次巡查,確保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并做好記錄。

2.8.7.6戶內閥門每半年啟旋一次,戶外閥門每季啟旋一次,同時涂抹黃油維護保養(yǎng)。閥門啟旋保養(yǎng)后必須置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并做好記錄。

2.8.7.7各種壓力表應定期檢測,并更換檢測標簽。

2.8.7.8水噴霧系統(tǒng)應結合主變停電檢修對管道進行沖洗后,實施水噴霧試驗,同時清洗、維護水噴霧頭,并做好記錄。

2.8.7.9自動噴淋系統(tǒng)每年利用樓層末端排水閥對水流指示器和壓力開關進行試驗一次,試驗后應恢復正常運行狀態(tài),并做好詳細記錄。

2.8.7.10非火災未經保衛(wèi)部門許可不得擅自動用消火栓。

2.8.8氣體滅火系統(tǒng)的維護與管理

2.8.8.1氣體滅火系統(tǒng)必須由經過培訓、熟悉和掌握系統(tǒng)性能,具有一定專業(yè)技術的人員進行維護,禁止無關人員觸動。

2.8.8.2除檢修和維護保養(yǎng)期間,氣體滅火系統(tǒng)必須保持連續(xù)正常運行,禁止擅自停用。

2.8.8.3值班(管理)人員每日對氣體滅火系統(tǒng)的選擇開關、閥門、運行指示燈、壓力表讀數和設備外觀進行一次巡查,確保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并做好記錄。

2.8.8.4每月對各種閥門、高壓軟管、集流管等進行外觀檢查,確保各種閥體無損傷,高壓軟管無裂紋和變形。同時檢查噴嘴,防止堵塞。

2.8.8.5氣體滅火系統(tǒng)維護應結合設備停運或維護對噴嘴進行清洗,同時對管道進行吹掃。

2.8.9消防呼吸器的維護與管理

2.8.9.1消防呼吸器是專用消防救護設備,只限消防隊員和經過培訓的電氣運行人員使用。

2.8.9.2配置于控制室內的空氣呼吸器,存放于專用器材箱內,由電氣專業(yè)人員保管,空氣呼吸器及附件應保持整潔完好。

2.8.9.3配置于控制室的空氣呼吸器,應定期進行檢查,發(fā)現貯氣壓力不足時應及時通知消防隊更換充氣。

2.8.10滅火器及滅火器箱的維護與管理

2.8.10.1滅火器應設置在便于使用、不影響安全疏散的明顯位置。不應設置在潮濕、有強腐蝕性和日曬雨淋的地點。室外設置時應有保護措施。

2.8.10.2滅火器必須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時檢查、定期換藥。設置區(qū)域應設置明顯標志。

2.8.10.3滅火器每季進行一次質量或重量檢查,每年更換一次檢查標簽。

2.8.10.4滅火器的維修必須由具有維修許可證的單位實施,換藥時應對滅火器瓶作氣密性試驗,并貼有維修合格標色。

2.8.10.5滅火器的增減、報廢由保衛(wèi)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

2.8.10.6滅火器箱應外觀完好,無明顯的變形、脫漆現象。

2.8.10.7滅火器箱應保持清潔衛(wèi)生,箱內除存放滅火器外,無其它雜物。

2.8.11消防栓及消防水帶的維護與管理

2.8.11.1消防栓分為室內消火栓和室外消防地栓兩類。

2.8.11.2消防栓在正常關閉狀態(tài)下,應保持不漏水。

2.8.11.3消防地栓的外觀悶蓋應齊全,室內消火栓的手輪、固定接口應齊全。

2.8.11.4配置于生產現場的消防水帶只限于發(fā)生火情需出水救火時使用,具體配置部位由保衛(wèi)部門消防隊根據情況設定。

2.8.11.5配置于生產現場的消防水帶,一律存放在水帶箱內。水帶箱要求外觀整潔,標志清晰。

2.8.11.6為便于保管,水帶箱平時一律上鎖,發(fā)生火警時可砸開水帶箱面部玻璃門取用消防水帶;救火結束后,使用過的消防水帶應清理干凈后由使用人及時歸位并向保衛(wèi)部門消防隊報告,以便及時修復水帶箱;交接班發(fā)現水帶箱玻璃破損,接班人員應查明原因,記錄情況后向保衛(wèi)部門消防隊報告。

2.8.11.7因生產上非火警需動用消防水帶的,應由部門領導簽批借條向保衛(wèi)部辦門理借用手續(xù),保衛(wèi)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予以安排,但不得動用生產現場配置的消防水帶。

2.9建筑工程消防審核管理

2.9.1新建、擴建、改建及內裝修工程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規(guī)范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后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

2.9.2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技術規(guī)范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9.3保衛(wèi)部門負責協調、參與企業(yè)重點消防工程的設計審查、消防產品、消防工程施工隊伍的招投標工作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2.9.4涉及消防設計審核工程項目的有關圖紙、資料必須報經保衛(wèi)部門初審,由保衛(wèi)部門統(tǒng)一歸口協調與地方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審核工作。

2.10防火管理

2.10.1電源的防火管理

2.10.1.1電源設備安裝,應當嚴格按照電力設計技術規(guī)范以及消防技術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由正式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

2.10.1.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液化氣站、加油庫、油區(qū)等重點防火部位應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的電器照明設備。

2.10.1.3禁火區(qū)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如需架設臨時電線,應經部門防火負責人批準,使用期限不應當超過半個月,到期應及時拆除。

2.10.1.4生產現場使用電氣工器具,必須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電源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 避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工作結束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

2.10.1.5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2.10.2焊(割)工作的管理

2.10.2.1焊割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訓練,熟知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防火制度,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不得違章作業(yè)。未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工作。在訓練過程中,沒有正式焊工在場進行技術指導時,不得擅自動用氣、電焊設備。

2.10.2.2鑒于焊接安全作業(yè)的要求,使用的乙炔氣瓶與氧氣瓶的壓力表、安全閥、防震膠圈和安全帽要齊全,氣瓶的放置要安全牢固、防高溫、防爆曬、防震動。乙炔氣瓶上應有阻火器裝置,防止回火,并經常檢查,以防阻火器失靈。嚴禁使用已經損壞的漏氣的橡膠氣管和焊割炬。禁止純氧接觸油脂及碳化物質,禁止乙炔接觸純鋼。

2.10.2.3乙炔氣瓶和氧氣瓶與焊割地點及明火地點,相距應不小于10米。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不小于8米的安全距離。

2.10.2.4使用的電焊機必須具有良好的電氣絕緣性能,外殼必須安裝接地。電焊機上電源接頭要牢固、 絕緣要可靠。在室外進行焊接時,電焊機的放置以及安裝接地應符合安全要求, 導線破裂要及時更換,注意防止火花引起失火。

2.10.2.5一、二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yè),未辦理妥動火申請手續(xù),禁止進行焊割作業(yè)。

2.10.2.6焊割工不了解焊割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準進行焊割作業(yè)。對裝過油類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線容器, 未經徹底清洗或安全處理,不得進行焊割作業(yè)。嚴禁在易燃易爆物附近進行焊割作業(yè)。

2.10.2.7焊接作業(yè)前,焊工首先要檢查焊接地點,清除作業(yè)場地5米以內的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焊接工作結束后,徹底清理檢查焊渣,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

2.10.2.8焊割工應熟練掌握常見消防器材,懂得使用方法,會使用滅火器撲救初起火災

2.11防火檢查

2.11.1防火巡查制度

2.11.1.1防火重點單位應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可由各部門、公司及重點防火部位組織實施,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定期開展防火巡查。

2.11.1.2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2)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11.1.3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2.11.2防火檢查制度

2.11.2.1全廠性的防火檢查工作由防火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由保衛(wèi)部門會同安監(jiān)部門牽頭組織。 全廠性的防火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可結合重要節(jié)日及季節(jié)性安全檢查同步開展,檢查情況由保衛(wèi)部門匯總上報。

2.11.2.2部門的防火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檢查情況由部門消防管理人員或安全員記錄匯總,查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單位保衛(wèi)部門。

2.11.2.3防火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2)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0)防火巡查情況;

11)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2)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2.11.2.4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2.11.2.5班組級的防火檢查定期為每周不少于一次,由班組長召集有關人員實施,對檢查出的問題,做好記錄,并向專業(yè)領導匯報。

2.11.2.6重大節(jié)日前,應做好防火大檢查,確保節(jié)日安全。

2.12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2.12.1消防安全教育由防火委員會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保衛(wèi)部門、人力資源部門、安監(jiān)部門、教育培訓部門聯合協同牽頭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2.12.1.1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2.12.1.2本部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2.12.1.3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12.1.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2.12.2凡新進人員、參加生產實習人員,以及調換生產崗位的人員,都必須實行三級(廠級、部門、班組)消防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2.12.2.1一級教育:消防安全情況;重點防火區(qū)域的特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基礎知識與操作。

2.12.2.2二級教育:本部門的火災危險性、重點防火部位以及必須遵守事項;本部門安全生產的一般情況和典型消防事例。

2.12.2.3三級教育:班組的安全生產概況;從事工作崗位的火災特點及撲救方法;各崗位的消防設施、器材的裝備情況及使用方法。

2.12.3重點防火部位工作的臨時工、外來務工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上崗前均應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教育。使其能熟悉并自覺遵守單位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12.4保衛(wèi)、安監(jiān)、宣傳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活動,每年的“消防日”期間應組織一次“119消防活動”,適時舉辦消防運動會。

2.12.5全廠每年的“安規(guī)”考試中必須有消防知識的內容。

2.12.6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2.12.6.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2.12.6.2危險品采購、運輸、押運、保管的人員和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2.12.6.3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2.12.7各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活動一并貫徹消防安全教育內容。 班組、專業(yè)、部門每月的安全教育活動中必須有防火內容,班組長、專業(yè)安全管理員應做好教育情況記錄。

2.13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2.13.1重點防火部位應當按照要求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2.13.2重點防火部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2.13.3在重點要害部位、重點防火部位組織的演練必須上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由相關部門派員參加。

2.13.4消防演練前,應當設置明顯的演練標志并事先告知相關人員。

2.13.5各部門應根據演練中存在的問題每年對應急疏散預案進行一次完善補充。

2.14火災隱患整改

2.14.1火災隱患通知書是消防監(jiān)督的一種強制措施文書,由保衛(wèi)部門簽發(fā),對各部門均有效。

2.14.2簽發(fā)火災隱患通知書,應嚴格審批手續(xù)。由消防專職人員事先提出建議,保衛(wèi)部門領導審批,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共同會診,提出整改意見。

2.14.3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由被通知部門領導簽名后交由保衛(wèi)部門存檔, 另二份交由被通知部門,待火險項目整改完成后,由被通知部門領導注明整改情況交回一份到保衛(wèi)部門,至此說明該部門火險項目整改結束。

2.14.4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保衛(wèi)部門或者專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企業(yè)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2.14.5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yè)整改。

2.14.6對于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單位一時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并及時逐級上報。

2.14.7發(fā)現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整改。

2.14.7.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場所的。

2.14.7.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行為的。

2.14.7.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2.14.7.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2.14.7.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和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2.14.7.6違章關閉消防設施或切斷消防電源的。

2.14.7.7其它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2.14.8對檢查出來的火災隱患,及時組織整改,不得拖延,并要做好書面記錄。對一時無法解決的火災隱患,要逐級向上級匯報,說明情況。對需要一定時間整改的火災隱患,制定整改措施。

2.15消防檔案管理

2.15.1保衛(wèi)部門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2.15.2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2.15.2.1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15.2.2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2.15.2.3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2.15.2.4消防安全制度;

2.15.2.5義務消防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2.15.2.6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2.15.2.7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2.15.2.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15.3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2.15.3.1公安消防機構簽發(fā)的各種審查、檢查文件資料;

2.15.3.2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yǎng)的記錄;

2.15.3.3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2.15.3.4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2.15.3.5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2.15.3.6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2.15.3.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2.15.3.8火災情況記錄;

2.15.3.9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2.16消防工作獎懲

2.16.1發(fā)現火警能奮不顧身,積極組織并勇敢投入撲救工作,避免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的,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2.16.2能積極做好消防工作,及時發(fā)現火災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火災事故發(fā)生的,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2.16.3能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為消防工作進出合理化建議,積極參加火險整改工作,做出顯著成績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2.16.4發(fā)現火警時,不報警、不撲救,致使火災漫延,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人員傷亡,應給予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2.16.5因麻痹大意,玩忽職守,違反消防制度、不聽勸阻以及造成火警事故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2.16.6發(fā)現火災隱患,不匯報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火災事故者,視輕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2.16.7非火警擅自挪用消防器材,違反廠消防器材管理規(guī)定,故意損壞消防器材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罰款及行政處分,并賠償損失。

2.16.8在禁火的工作場所,違章吸煙、明火者,視情節(jié)輕重,應給予罰款或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2.16.9擅自堵塞消防通道、水源,對撲救火災帶來影響,造成一定損失者,給予責任人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治安處罰。

2.16.10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年終總結評比時,不得評為先進。

2.16.11保衛(wèi)部門是消防安全獎懲的歸口管理部門,對消防安全獎懲提出考核意見,由防火委員會研究決定。

2.17火災的撲救與處理

2.17.1職工應熟記廠內火警電話號碼。所有防火重點部位電話機旁,應懸掛有火警電話號碼的標志牌。發(fā)現火警,應立即掛火警電話報警,并積極投入撲救。

2.17.2職工、車輛見到報警消防車應主動讓道先行。各級有關人員在得到火警報警后,必須立即奔赴火警現場組織和參加滅火。保衛(wèi)部門人員應做好火警火災的現場保衛(wèi)工作,維持交通秩序,禁止無關人員圍觀。

2.17.3在消防人員未到失火現場時,臨時滅火指揮負責人,由下列人員擔任:運行設備失火的當值值長負責指揮滅火,僅檢修設備失火,由檢修負責人指揮。責令無關人員一律退出失火現場,并采取防止觸電、防止人員發(fā)生危險的各種安全措施。

2.17.4消防人員到達失火現場后,在場的臨時滅火指揮負責人應立即主動與消防隊負責人取得聯系,報告電力設備的現狀和介紹滅火工作的可能性及注意事項。對于較大規(guī)模火災,應設法及時通知鄰近公安消防隊來增援。

2.17.5廠領導、保衛(wèi)部門領導到達現場后,現場指揮由廠領導、保衛(wèi)部門領導負責,消防人員主動介紹火場情況和提出建議。

2.17.6對電氣設備火災,運行人員要及時切斷電源并指揮滅火。消防人員進入高壓設備區(qū)域時,應由運行人員許可并陪同進入。

2.17.7參加滅火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消防規(guī)程,預防被火燒傷或被燃燒產生的有毒氣體窒息。必要時應適時佩戴防毒面具或呼吸器具。對充油設備應設置警戒范圍,防止爆炸。

2.17.8火災被撲救后,必須做好火災事故的現場保護工作。事故原因不明或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隨意破壞和拆除現場。

2.17.9火災事故的調查與處理由保衛(wèi)部門、安監(jiān)部門負責。發(fā)生火災事故要認真、及時查明原因,按規(guī)定向上級保衛(wèi)部門和安監(jiān)部門、當地消防監(jiān)督機構報告。

2.17.10火災事故應由廠安監(jiān)部門、保衛(wèi)部門等有關部門按《電業(yè)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的要求,對失火原因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做好火災的統(tǒng)計上報工作。

第8篇 風電場周邊村委安全保衛(wèi)聯防聯動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風電場區(qū)域內安全管理,保證人身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做到群防群治,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在重要節(jié)日(國慶節(jié)、勞動節(jié)、元旦等)風電場領導及相關負責人應與風電場周邊村委會召開信息溝通會,互相介紹治安防范、防火防盜等情況。

2.根據風電場設備投運及設備變化情況,及時與村委會溝通,讓村民了解有關注意事項,保證村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3.根據情況編寫風電場安全知識、防火、防盜知識材料,以宣傳單的形式發(fā)放給村委會,由村委會組織村民學習,了解安全知識。

4.遇有發(fā)生火災、治安、刑事案件,風電場與村委會應及時相互通報,溝通信息,共同配合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本區(qū)域的安定團結,共創(chuàng)和諧社會。

5.與周邊村委會共同組建聯防隊,特別是在秋、冬季,注意提醒各自村民,避免火災的發(fā)生。

6.風電場與村委會定期組織人員對風電場區(qū)域內巡邏,遇到安全隱患及時消除。遇有在風電場區(qū)域內有打獵、焚燒現象,及時制止,并進行安全教育。

7.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責任分解落實到各村領導身上,各村領導與各村隊及農戶簽訂責任書,做到層層有人管、層層有人抓。

村委會聯系人: 曾書記 風電場聯系人:皮華忠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第9篇 風電場項目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guī)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yè)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jiān)督手續(xù)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第六條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yè)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yè)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七條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標準、規(guī)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jiān)測監(jiān)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yè)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jiān)理單位,由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jiān)理單位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yè)要求的專家組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yè)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huán)境等因素發(fā)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jiān)督和按規(guī)定進行監(jiān)測。發(fā)現不按照專項

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fā)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yè)人員撤離危險區(qū)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對于按規(guī)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jiān)理規(guī)劃和監(jiān)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huán)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jiān)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jiān)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jiān)理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yè)類別建立專家?guī)?。專家?guī)斓膶I(yè)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專家?guī)斓膶<覒斁邆湟韵禄緱l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yè)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yè)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guī)臁?/p>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guī)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jiān)理單位未按規(guī)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jiān)理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10篇 安全型風電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實加強風電場生產現場管理,積極推動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建設,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是將已知的風險控制在生產可接受的范圍內,本質安全是通過科學的管理手段不斷降低風險。本質安全創(chuàng)建工作是安全生產管理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集團公司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和途徑。

第三條 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創(chuàng)建工作是一個有層次、分階段、循序推進的過程。創(chuàng)建工作的探索階段是通過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實現風電場安全生產的穩(wěn)定局面,發(fā)展階段是通過完善體系運行機制和管控平臺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由結果管理向過程管理轉變,突破階段是通過流程化、軌道化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促使風電場安全文化的落地生根。通過創(chuàng)建工作階段性目標的實現最終達到 '人員無傷害、設備無缺陷、系統(tǒng)無障礙、管理無漏洞,人機環(huán)和諧統(tǒng)一'的長遠目標。

第四條 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創(chuàng)建工作依據階段性工作目標進行規(guī)劃,在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的前提下,進行階段性評審。通過階段性評審后,在總結前一階段的創(chuàng)建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下一階段的工作目標開展創(chuàng)建工作,循序漸進推進創(chuàng)建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五條 風電場屬于風力發(fā)電企業(yè)的基本生產單元,重點是現場管理。評價風電場本質安全建設的水平,核心指標是現場安全風險的辨識、評價和控制水平。

第六條 集團公司對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實施分級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fā)電公司及其所屬風電陸地風電場,海上風電場可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分工

第八條 集團公司職責

(一) 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標準、規(guī)程、制度等;

(二) 組織制訂、修編集團公司創(chuàng)建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管理辦法及評審標準;

(三) 監(jiān)督、檢查集團公司系統(tǒng)內各分子公司創(chuàng)建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的工作開展情況,不定期組織專家對各分子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進行抽查;

(四) 對各分子公司申報的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組織專家進行階段性評審,對符合條件的風電場應授予'本質安全型風電場'榮譽稱號;

(五) 對已授予榮譽稱號的本質安全型風電場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不合格的風電場予以考核;

(六) 研究并修訂本質安全型風電場評審標準的改進和完善。

第九條 分、子公司職責

(一) 認真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管理辦法,制定本公司創(chuàng)建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實施細則,并按要求組織實施;

(二)認真做好集團公司專家對風電場的評審工作,組織、協調所屬風電公司的迎檢準備工作,確保專家評審工作順利進行;

(三)組織、協調和指導所屬風電公司開展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的評審工作,對評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對評審符合條件的風電場,負責向集團公司申報。

第十條 風電公司的主要職責

(一) 認真貫徹執(zhí)行集團公司、分子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管理辦法,編制風電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實施細則;

(二)認真做好分子公司對風電場的評審、抽查工作,安排好風電場的準備迎檢工作,確保評審、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 組織、協調和指導各風電場開展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的自評工作,對自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 對評審符合條件的風電場,負責向分子公司申報。

第三章 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的基本條件:

(一)不發(fā)生人身輕傷及以上事故;

(二)不發(fā)生一般設備事故;

(三)不發(fā)生因風電場引起的電網事故;

(四)風電場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事件。

(五)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向周邊居民宣傳安全知識、電力設施保護知識。風電場開放的設備、設施安全標志、標識齊全。

(六)樹立良好外部形象,自覺保護風電場的周邊環(huán)境。做好草原(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二條 風電場在滿足必備條件前提下,進行綜合風險度評審,根據綜合風險度,確定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等級。

第四章 分級標準及評審方式

第十三條 綜合風險度的計算方法。

(一)評審單元應得分 = 單元總分值-不參與評審項目分值;

(二)評審單元得分率(%)= 實得分/應得分;

(三)評審單元風險度α(%)= 1-評審要素得分率(%);

(四)綜合風險度f(%)= 人員單元風險度×0.3+設備單元風險度×0.2+環(huán)境單元風險度×0.2+ 管理單元風險度×0.3。

第十四條 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分級標準。

(一)三星級。滿足評審條件,綜合風險度≤5%;

(二)二星級。滿足評審條件,10%<綜合風險度<5%;

(三)一星級。滿足評審條件,15%<綜合風險度≤10%。

第十五條 評審方式。

(一)風電場內審。風電企業(yè)至少每半年按集團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評審標準(試行)》,組織所屬風電場進行自我評審,對不符合項組織制定整改計劃,做到持續(xù)改進。

(二)分、子公司外部評審。分子公司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專家組對所屬風電場進行一次評審,指導風電企業(yè)不斷改進管理,提高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建設和管理水平。

(三)集團公司命名評審。分、子公司組織外部評審,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隨時向集團公司申請組織命名評審。

第五章 命名及考核

第十六條 經過集團公司組織的命名評審,符合一星級條件的,集團公司將授予'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稱號。

第十七條 各分、子公司應將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創(chuàng)建活動,納入風電企業(yè)全員績效考核內容,激勵風電企業(yè)積極創(chuàng)建'本質安全型風電場 '。

第十八條 被集團公司命名為'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的風電場,分子公司應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分子公司、風電公司應不定期的對已獲得'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稱號的風電場進行檢查指導,通過保持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通過檢查和抽查,對已經命名,但不符合命名條件的風電場,將撤銷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1篇 風電場項目施工現場一般安全管理規(guī)定

1、進入xxx風電場項目部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系好安全帽的扣帶,并按規(guī)定穿戴好防護工作服和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嚴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進入施工現場,嚴禁外部閑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2、進入xxx風電場項目部施工現場人員,禁止吸煙;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上班作業(yè)。

3、施工現場存放的材料、設備,應做到存放場地安全可靠,材料、設備存放整齊,有便利的通道,必要時設專人進行看護。

4、施工現場地面上有孔洞、坑道、溝口、閘門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險處,應設有安全防護攔桿設施,并懸掛明顯標志。如現場臨時施工打開的孔洞、坑道、溝口、閘門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險處,應設安全警戒帶,并派專人看護,施工完畢應立即加上蓋板或裝上防護欄。

5、起重機設備在使用前要經過荷載試車試驗,試車前應注意檢查大鉤、鋼絲繩、行走機構和電氣部分等。操作人員包括司機和起重工應持證上崗。使用時,應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的上面,或者在吊運物品的下面停留、行走,在貨物懸空時,駕駛人員不能離開操作崗位。

6、凡墜落高度在二米和二米以上,且在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yè),均稱為高處作業(yè)。從事高處施工作業(yè)的人員,必須按標準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和穿軟底鞋,不準穿塑料底和帶釘子的硬底鞋。高處作業(yè)使用的腳手架上,施工站人的工作面應鋪設、固定木板或馬道板,并搭設1m高的護身欄桿。

7、凡經醫(yī)生診斷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yè)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yè)。

8、在廠房頂、陡、懸崖、桿塔、吊橋、腳手架以及其它危險邊沿進行懸空高處作業(yè)時,臨空一面必須搭設安全網和防護欄桿。工作人員必須按標準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安全網必須隨著工作面的升高而提高,安全網距離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過3m。

9、在單桿上進行懸空高處作業(yè)前,應確認單桿埋設是否牢固,強度是否足夠,并應選合適桿型的腳扣或踩板上桿作業(yè);按標準系好合格的安全帶,嚴禁用麻繩等代替安全帶登桿作業(yè);在結構架、桿上作業(yè)時,地面應有人監(jiān)護、聯絡。

10、高處作業(yè)時,不得坐在平臺、孔洞、井口邊緣,不得騎座在腳手架欄桿、躺在腳手板或安全網內部休息,不得站在欄桿外的探頭板上工作和憑借欄桿起吊物體。

11、遇到五級以上的大風或大雨時,沒有特別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高處作業(yè)。

12、常用安全用具、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等,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安全用具、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到勞動人事部允許生產的正規(guī)廠家去購買,且必須經安全主管部門的檢驗,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13、現場施工使用的氧氣和乙炔瓶之間的間距要有10米遠,氣瓶上應裝有防震膠圈,氣瓶不得放在太陽下暴曬,注意輕搬、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氧氣瓶不得接觸易燃、易爆和熱源輻射加溫。

14、禁止把氧氣瓶和其它氣瓶混放在同一倉庫內,易燃品、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氣瓶一起運輸和存放。

15、氧氣瓶閥冬季凍結時,可用熱水或水蒸氣加熱解凍,嚴禁用火焰烘烤和鋼鐵一類的器具猛擊,更不能猛擰減壓表或高壓調節(jié)螺絲,以防氧氣大量沖出而造成事故。氧氣瓶中的氧氣不允許全部用完,至少應留有98~196kpa的余壓力。

16、從事電焊接作業(yè)的人員,必須持有焊工上崗證;工作時必須使用鑲有濾光鏡片的面罩,從事氣焊、氣割作業(yè)的人員,必須佩戴有色眼鏡,露天作業(yè)遇雨時,必須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業(yè)。

17、在容器內焊接,其內部溫度不得超過400c。否則,應輪換作業(yè),并采取通風保護措施(如安裝抽風機等)。

18、現場施工用電應按照《xxxx項目部現場施工用電管理措施》的規(guī)定執(zhí)行。臨時或永久用110v以上的照明線路,必須絕緣良好,且布線整齊、相對固定,并在經常有車輛通過之處,懸掛高度不得小于5m。

19、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地點、井坑、洞內和金屬容器內部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行燈必須帶有防護網罩。

20、駕駛員在出車之前,必須對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尤其是對剎車和方向進行檢查確認,嚴禁車輛帶病行駛,嚴禁司機酒后駕車。

21、駕駛員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遵章守紀,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員、超載、超速,確保行車安全。

22、違反本規(guī)定的現象,一經發(fā)現處以200元的罰款。被處罰人員三天內自行將罰款上交公司財務,每超過二天罰款額加罰一倍。

第12篇 風電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或施工作業(yè)區(qū)域范圍內臨時用電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傷害、火災、爆炸等事故發(fā)生,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華潤新能源(北票)風能有限公司向陽風單場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規(guī)范了臨時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壓電力系統(tǒng)臨時用電作業(yè)的安全管理要求。超過6個月的臨時用電,不能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管理,應按照相關工程設計規(guī)范配置線路。

第四條 名詞解釋

(一)臨時用電

本規(guī)定的臨時用電是指在生產或施工作業(yè)區(qū)域范圍內進行基建、檢修、技改及日常維護的臨時性用電。

(二)臨時用電線路

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由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氣線路,包括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向陽風電場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guī)定。

第六條 向陽風電場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單位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實施細則,風電場相關負責人負責本程序的執(zhí)行,并提供培訓、監(jiān)督、考核。

第七條 向陽風電場員工按要求執(zhí)行本單位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對本規(guī)定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jié) 基本要求

第八條 臨時用電應執(zhí)行相關的電氣安全管理、設計、安裝、驗收等標準規(guī)范,實行作業(yè)許可,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見附錄a)。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qū)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的同時,按規(guī)定辦理動火作業(yè)許可證。

第九條 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yè)人員必須持有有效電工作業(yè)證,按規(guī)定佩戴個人防護裝備并有人監(jiān)護。嚴禁擅自拆接臨時電源。

第十條 在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臨時用電設備及臨時建筑內的電源插座的電源開關應安裝漏電保護器,在每次使用之前應利用試驗按鈕進行測試。

第十二條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第十三條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增加用電負荷,變更用電地點、用途。

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guī)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設施施工安裝應執(zhí)行電氣施工安裝規(guī)范,并接地良好。臨時用電線路和電氣設備的設計與選型應滿足所在爆炸危險區(qū)域的分類要求。

第十五條 供、用電單位應定期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用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fā)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供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同時通知相關方。

第二節(jié) 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

第十六條 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含5臺)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用電單位應制定專門的臨時用電方案和應急預案。臨時用電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現場勘測。

(二)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

(三)負荷計算。

(四)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電器的類型和規(guī)格。

(五)編制配電方案,繪制臨時用電工程圖紙,主要包括用電工程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tǒng)接線圖、接地裝置圖。

(六)確定個人防護裝備。

(七)制定臨時用電線路設備接線、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七條 臨時用電方案編制及變更時,應由用電單位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經風電場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實施。變更臨時用電方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

第三節(jié) 臨時用電線路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八條 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采用額定電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施工電纜應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單相用電設備應采用三芯電纜,三相動力設備應采用四芯電纜,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和動力、照明合一的配電箱(盤)應采用五芯電纜。

第十九條 臨時供電設施或現場用電設施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移動式、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加裝單獨的電源開關和漏電保護器。所有的臨時用電都應設置接地保護,接地電阻值應滿足相關規(guī)范的要求,接地線和接零線應分開設置。

第二十條 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盤)-分配電箱(盤)-開關箱(下級過載保護電流應小于上級)。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盤)-總配電箱(盤),緊急情況除外。

第二十一條 配電箱(盤)應保持整潔、接地良好。對配電箱(盤)、開關箱進行定期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上一級相應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上鎖,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嚴禁帶電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所有的臨時配電箱(盤)應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箱(盤)應設有安全鎖具,鑰匙由配電箱(盤)其所屬單位現場負責人保管;配電箱(盤)應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電箱(盤)、開關及電焊機等電氣設備15m范圍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三條 配電箱(盤)、開關箱裝設應端正、牢固。固定式配電箱(盤)、開關箱的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為1.4-1.6m。移動式配電箱(盤)、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穩(wěn)定的支架上。其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為0.8-1.6m。

第二十四條 所有臨時用電線路應由電氣專業(yè)人員檢查合格方可投用。搬遷或移動后的臨時用電線路應再次檢查確認。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并應履行復查驗收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臨時用電線路的自動開關和熔絲(片) 應根據用電設備的容量確定,并符合安全用電要求,不得隨意加大或縮小,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片)。

第二十六條 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或檢修時,應切斷電源,上鎖并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搬遷或移動臨時用電線路時,應先切斷電源并上鎖。

第二十七條 電纜線路的要求

(一)采用架空方式安裝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架空線路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臨時設施上;

2.在架空線路上不得進行接頭連接,如果必須接頭,則需進行結構支撐,確保接頭不承受拉、張力;

3.臨時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

4.在起重機等大型設備進出的區(qū)域內不允許使用架空線路。

(二)電纜線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設,不得浸泡在水中。

(三)采用埋地敷設,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應滿足以下要求:

1.埋地電纜路徑應設方位標志和安全標識;

2.電纜類型應根據敷設方式、環(huán)境條件選擇;

3.電纜直接埋地敷設的深度不應小于0.7m;

4.埋地電纜的接頭應設在地面上的接線盒內,接線盒應能防水、防塵、防機械損傷,并應遠離易燃、易爆、易腐蝕場所;

5.避免敷設在可能施工的區(qū)域內。

(四)在穿越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易受機械損傷、介質腐蝕場所及引出地面從2m高到地下0.2m處,必須加設防護套管,防護套管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

第二十八條 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防爆區(qū)域及機械損傷等區(qū)域時,不得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四節(jié) 臨時用電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條 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保護”,嚴禁兩臺或兩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使用同一開關直接控制。

第三十條 在水下或潮濕環(huán)境中使用電氣設備或電動工具,作業(yè)前應對其絕緣進行測試,帶電零件與殼體之間,基本絕緣不得小于2mω,加強絕緣不得小于7mω,達不到要求不準使用。

第三十一條 使用潛水泵時必須安裝漏電保護開關,并確保電機及接頭絕緣良好,潛水泵引出電纜到開關之間不得有接頭,并設置非金屬材質的提泵拉繩。潛水泵在防爆區(qū)域使用時必須滿足所在防爆區(qū)域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對混凝土攪拌機、鋼筋加工機械、木工機械、盾構機械等設備進行清理、檢查、維修時,必須首先將其開關箱分閘斷電、上鎖。

第三十三條 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設備外觀完好,標牌清晰,各種保護罩(板)齊全。

(二)在一般作業(yè)場所,應使用ⅱ類工具;若使用i類工具時,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 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

(三)在潮濕作業(yè)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yè)場所,應使用ⅱ類或iii類工具。

(四)在狹窄場所,受限空間內,應使用iii類工具。

(五)iii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器及ⅱ、iii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結器等應放在容器外或作業(yè)點處,同時應有人監(jiān)護。

(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使用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使用過程中需要移動或停止工作、人員離去或突然停電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或拔掉電源插頭。

第三十四條 臨時照明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現場照明應滿足所在區(qū)域安全作業(yè)照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接觸或破裂。

(三)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導線。

(四)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罩。

(五)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

第三十五條 所有臨時用電開關應貼有標簽,注明供電回路和臨時用電設備。

第三十六條 所有開關箱、配電箱(盤)應有安全標識,在其安裝區(qū)域內,應在其前方1m處用黃色油漆或警戒帶做警示。

第五節(jié) 臨時用電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臨時用電許可證辦理程序

臨時用電許可證辦理流程見附錄b。

(一)用電單位持作業(yè)許可證申請用電。用電單位和供電單位共同對臨時用電方案、臨時用電相關資料、情況進行核實,并對用電設備進行檢查,進行風險評估,確認該臨時用電許可證的安全措施已落實,雙方在確認欄簽字,用電單位在“用電單位申請人”欄簽字后交供電單位審核人。

(二)供電單位審核人接到申請后,根據臨時用電接引地點、接引方式及周圍情況,確認該工作許可證的安全措施,并在“供電單位審核人”欄簽字。

(三)電氣主管部門確認作業(yè)有效期、接引地點,討論安全工作方案,審核該工作許可證的安全措施,批準該臨時用電許可證,并在“電氣主管部門”欄簽字。

(四)臨時用電許可證批準后開始接線,送電人確認《動火作業(yè)許可證》已辦理完畢后方可送電,用電單位實施作業(yè)。

(五)臨時用電工作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按照臨時用電方案的拆除方案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確認現場沒有遺留任何隱患,供電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并簽字確認和關閉臨時用電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臨時用電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yè),應根據作業(yè)性質、作業(yè)風險、作業(yè)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臨時用電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5天。

第三十九條 當作業(yè)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發(fā)生事故或違反臨時用電管理要求,應及時關閉作業(yè)許可證。

第四十條 臨時用電許可證一式三聯,許可證應統(tǒng)一編號。

(一)第一聯:保留在供電單位,保存期為一年。

(二)第二聯:用電單位懸掛在作業(yè)現場。

如涉及相關方,需將第一聯復印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第六節(jié) 臨時用電相關人員的安全職責

第四十一條 用電單位申請人:

(一)是現場作業(yè)負責人,提出作業(yè)申請。

(二)辦理作業(yè)許可證。

(三)組織危害因素辨識,落實作業(yè)風險削減措施,對用電作業(yè)過程安全負責。

(四)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yè)。

(六)對作業(yè)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供電單位確認人:

(一)與用電單位共同進行危害因素辨識,確認作業(yè)風險削減措施,并對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二)制止、糾正作業(yè)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

第四十三條 供電單位審核人:

(一)清楚作業(y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風險。

(二)評估作業(yè)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審核用電單位電氣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書。

(六)審核臨時用電作業(yè)許可。

第四十四條 作業(yè)人員:

(一)持有效的作業(yè)許可證進行臨時用電作業(yè)。

(二)了解作業(yè)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作業(yè)。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yè)。

(四)作業(yè)過程中如發(fā)現情況異?;蚓o急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告知作業(yè)負責人。

(五)掌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方法。

第四十五條 電氣專業(yè)人員: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對作業(yè)人員的影響。

(二)熟悉作業(yè)區(qū)域的環(huán)境、工藝情況,可以處理異常情況。

(三)審核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制止作業(yè)人員的違章行為。

(五)審批臨時用電作業(yè)許可。

第四章 審核、培訓和溝通

第四十六條 風電場應將本規(guī)定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項審核,及時組織培訓,相關風電場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規(guī)定在風電場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向陽風電場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風電場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十二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提高設備健康水平,改善勞動作業(yè)環(huán)境,夯實安全基礎,為規(guī)范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全面深入地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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