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崗位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做好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保障廣大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務院頒發(fā)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guī)程”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因公傷亡事故的劃分:
1、因公傷亡事故指企業(yè)在冊職工(包括計劃內合同工、臨時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工廠的設備和措施不安全,勞動條件、作業(yè)環(huán)境不良所發(fā)生的事故。
2、因工傷亡事故根據傷害程度不同分為以下四種:
——輕傷事故,指職工受傷后歇工滿一個工作日(含一個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傷害。
——多人事故:指同時傷及三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一百零五日的失能傷害。
——死亡事故:指職工當時死亡或負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
第三條
事故的控制指標: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fā)生。
事故的登記和報告:
1、廠里發(fā)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門領導必須立即報告廠領導、安技處,廠領導必須在四小時內將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工種、職稱、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及直接原因等用電話或其他方法迅速報告市勞動局、總工會、公安局、檢察院等有關部門。
2、廠里發(fā)生輕傷事故,所在部門領導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廠內安技處。
3、事故現(xiàn)場必須保護。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xiàn)場物件時,應指定專人(兩名以上)畫出草圖或拍照。如無特殊原因,輕傷事故現(xiàn)場需安技處同意,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經市勞動局同意方可拆除。
4、發(fā)生死亡事故后廠主要領導必須在事故后的三天內向勞動局、總工會作詳細匯報。
第四條
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要弄清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填寫調查報告書,以及擬定改進措施。
2、發(fā)生輕傷事故由廠負責人會同廠安全員、廠安技處調查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發(fā)生死亡、重傷事故由廠領導或市局組織調查組,調查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上報勞動局、總工會和有關單位。
3、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fā)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第五條
事故調查必須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具體地點和經過。
2、傷亡人數(shù),傷害部位和程度。
3、傷亡人和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或職務,受過何種安全教育或培訓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質技術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經濟損失,其統(tǒng)計項目如下:
——醫(yī)藥費用(包括營養(yǎng)費)護理及陪護人員的費用。
——因負傷而造成停工天數(shù)的工資。
——傷殘補助。
——死亡職工的撫恤費及家屬的困難補助。
——事故善后處理中的喪葬、交通、住宿、飲食、招待人員差旅費等。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機械設備,工具和建筑設備損壞的費用。
——消除事故及清理現(xiàn)場支付的費用。
——從事?lián)尵取⑻幚砩坪蠊ぷ鞯挠嘘P人員的工資費用。
——事故引起停產的損失。
——事故引起環(huán)境污染的損失。
——頂替死亡或殘廢人員的上崗操作所需要的培訓費用。
——其他
6、事故現(xiàn)場的實測圖紙和照片。
7、對事故責任者逐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事故原因調查清楚后,廠內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進措施,逐條指定專人負責實施,限期完成并報安技處進行驗收,多人、重傷、死亡事故由縣級相關部門驗收。
第七條
死亡、重傷、多人事故自發(fā)生后應在一個月內由廠部“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圖及調查旁證材料分別上報縣市勞動局、總工會。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需報勞動局三份,報總工會兩份,檢查院一份,參加事故調查人員均需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第八條
工傷事故結案后由廠安技處出“工傷費用明細表”交財務科,廠方協(xié)同保險公司按工傷事故標準報銷醫(yī)藥費,其他費用及事故處理。
第九條
事故處理:
1、傷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分清并明確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進行必要的處理,不得用“集體承擔責任”來代替?zhèn)€人的責任。
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2)對職工不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或對特殊工種未經考試合格就頂替崗位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3)由于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運行,經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4)作業(yè)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標準造成傷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國家規(guī)定配備專職安技人員,管理混亂,造成傷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應占企業(yè)每年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基金的10~20%)造成傷亡事故的。
(7)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而未能及時處理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第十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冒險蠻干或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2、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造成傷亡事故的。
3、發(fā)現(xiàn)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減輕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械設備,造成傷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規(guī)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
第十一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發(fā)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破壞事故現(xiàn)場,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3、事故發(fā)生后,由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事故發(fā)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
5、對安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臨時措施,發(fā)生傷亡事故的。
6、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的。
7、對維護安全生產,堅持按安全生產有關法規(guī)辦事的人員,實行報復、陷害的。
第十二條
事故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事故處理過程中,對事故責任者(包括廠領導、各部門領導、班組長)由上級按有關文件進行刑事、行政處理,經濟制裁,上級沒有處理的一律按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