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建設集團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企業(yè)經營機制的轉換,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提高企業(yè)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健全企業(yè)的自我約束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實行全額承包的工程項目,必須在竣工結算后,經過審計認定,方可按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兌現。對于停工達一年以上的項目,可進行事中審計,根據中間結算情況和成本控制情況進行預兌現。
第三條工程項目審計應以國家審計法規(guī)和財經政策為依據,以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為主要內容,對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和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規(guī)定的承包范圍、承包方式、承包內容、獎罰辦法等內容進行監(jiān)督和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局屬各單位所有實行全額承包的工程項目。
第二章審計的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工程項目審計實行局、公司和分公司三級管理、三級審計的辦法。局重點工程項目、單位造價在一億元以上的項目以及局直管項目,由局內部審計機構組織審計或委托公司進行審計,其他項目由公司、分公司內審機構依照本辦法自行審計,局內審機構視情況抽查。
第六條審計項目由各單位分管項目全額承包或審計工作的行政領導確定,由各單位內審機構或審計人員(含專職和兼職)負責會同有關業(yè)務部門完成。
第七條工程項目審計根據需要可以采取事中、事后兩種方式。事中審計應在工程項目達到某一控制點后進行,其目的在于及時總結經驗,發(fā)現問題,糾正偏差,以利后期改善管理和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事后審計一般應在工程辦完竣工結算后,對整個工程的全額責任承包書的簽訂及執(zhí)行情況作出審計認定,提出承包兌現獎罰意見。
第三章審計的主要內容
第八條工程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的簽訂情況
(一)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必須經承發(fā)包雙方簽字,未經雙方簽字的視為無效;
(二)標價是否分離,確定的承包基數是否科學、合理,上交比例是否明確;
(三)項目承包負責人是否明確,是否符合全額承包管理要求;
(四)承發(fā)包雙方是否按工程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的規(guī)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九條工程項目管理與核算的執(zhí)行情況
(一)企業(yè)財務制度和企業(yè)會計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二)國家財經法紀和企業(yè)有關制度的遵守情況、財產物資管理情況;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
(四)項目成本核算責任制和成本管理制的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
(五)項目責任成本表的編制情況及計劃成本的執(zhí)行情況;
(六)項目勞務隊伍的選用是否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工程分包是否簽訂分包合同,合同條款內容及分包工程款的決算是否合規(guī),與分包單位的工程款清算情況和往來帳項的核對情況;
(七)材料物資的采購是否按規(guī)定執(zhí)行;
(八)成本分析制度的健全性和執(zhí)行情況及其效果。
第十條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一)工程結算收入和上交費用的真實性、帳務處理的合規(guī)性,與業(yè)主各項經濟往來的清算情況及往來帳項的核對情況;
(二)工程實際成本、費用和營業(yè)外收支情況;
(三)所有往來單位經濟業(yè)務清算情況、往來帳項的核對情況;
(四)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項完成情況(含各項稅款);
(五)帳面資產的真實性和穩(wěn)健性;
(六)利潤和其他經濟指標的準確性。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一)工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達到合同要求;
(二)工程檔案資料及其它技術資料是否完整,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與業(yè)主的施工合同的履行情況及遺留問題。
第四章審計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后一個月內,或停工達一年時,項目經理部應向上一級提出書面的審計申請,其中局重點工程項目、單位造價在一億元以上的項目以及局直管項目,應向局提出申請。在工程竣工結算后兩個月內或停工后15個月內,內部審計機構應組織審計。
第十三條 若項目經理部或下級單位未根據上一條規(guī)定的時間期限提出審計申請的,內部審計機構應及時了解情況,可要求其提出審計申請或直接下達審計通知。
第十四條內審機構根據確定的審計項目,了解被審計項目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確定審計重點。
第十五條成立審計組,擬定審計工作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
第十六條 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內審機構向被審工程項目經理部或其所在單位下達書面《審計通知書》,被審工程項目經理部接到通知后,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及其附件;
(二)與建設單位及分包單位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或勞務合同)和有關補充合同、協議、會議紀要等;
(三)與建設單位及分包單位審定的工程結算書、財務結算書及其他經濟方面的結算書;
(四)租賃等經濟方面的合同、協議、會議紀要等;
(五)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銀行對帳單和調節(jié)表、往來帳項的對帳單等;
(六)項目編制的標準成本表、成本分析表;
(七)統(tǒng)計、材料、動力、勞資等業(yè)務核算資料和年度材料物資盤點表、機械設備盤點表;
(八)工程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執(zhí)行情況和財經紀律遵守情況的自查報告;
(九)項目經理的述職報告;
(十)審計組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審計組審閱第十六條所列資料,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規(guī)章制度及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采取訪問、座談、抽查實物等方法取得書面資料以外的證明材料,由提供者簽字確認,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條審計組對審計過程中所搜集的資料及證明材料進行分析、整理、綜合、鑒定,寫出審計報告,提出獎罰意見。
第二十條審計組上報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項目部的意見,被審計項目部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
第二十一條單位行政主管領導和項目法施工領導小組聽取審計組匯報審計情況,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結論和決定,下達給工程項目部和其所在單位執(zhí)行,同時報上一級內審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項,交由本單位紀委監(jiān)察部門查處。
第二十三條項目
審計結束后,所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文件、函件等資料,應及時搜集齊全,整理立卷,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guī)定和企業(yè)檔案管理辦法辦理。
第五章審計人員的主要職權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監(jiān)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審查工程項目部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電子帳務處理系統(tǒng),取得審計證據。
第二十五條對正在進行的違反財經紀律,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第二十六條 對阻撓和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有關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提出改進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人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對在審計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應給予適當的獎勵;對因審計人員以權謀私、弄虛作假、泄露秘密、給企業(y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帶來不良影響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六章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年11月12日起實施,原《**工程項目審計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若與上級或國家有關規(guī)定有抵觸時,以上級或國家的規(guī)定為準。